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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請各級學校落實學生交通車暨校外教學車輛使用與督導管理,請各校確依說明辦理,另請各自有校車學校確依說明四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86177 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近期發生遊覽車國道火燒車重大意外,請各級學校確遵「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及「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該注意事項)辦理。
三、依該辦法第 15 條及該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辦理,請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初辦理一次逃生演練,並教育每位學生熟稔安全門開啟方式、車窗擊破器及滅火器之使用等逃生要領,以保障學生乘車及生命安全。
四、另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管理規定」之各項檢查表,自文到後至開學前要求駕駛人及學生交通車管理員(業務承辦人)完成學生交通車全面普檢,紀錄留存備查。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配合各項輔訪時機驗證學校執行情形,並請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利用定期對轄區學校實施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督檢時機併同列入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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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如下相關網址及附件,請參照。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86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96&KeyWordHL=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劉柏緯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7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6-08-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8-04 09:26:00
點閱數: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