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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離校者後續輔導流程圖」一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3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070078 號函辦理。

二、旨揭流程重點如下:
(一)18 歲以下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即離校者,轉介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協處。
(二)18 歲以上個案若取得轉介毒防中心之家長同意書( 18 至 20 歲)或個人同意書( 20 歲以上)者,轉介各地方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未取得同意書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議處。

三、流程圖請參閱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賴宜玟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6-05-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5-26 17:51:00
點閱數: 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