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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子女教育計畫】★★105年申請外配子女教育計畫之學校可開始執行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3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24778 號函辦理。

二、檢附各校計畫核定經費彙整表(如附件),請依教育部核定經費執行計畫。經費部分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撥本府後,另案函請學校掣據。


三、如學校計畫所需經費與教育部核定經費內容不同,務請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函報本府,並經本府同意後再執行。

四、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3 月 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50024940 號函示,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可依據「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譯志工費用,共同協助該類學生學習。倘外配子女於學期間返國就學,所需華語補救教學經費不足部分,得經由本府向國教署申請專案補助。(可不受限於每年申請本計畫經費之期程限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陳春熹
連絡電話: 03-8462860#570
傳真號碼: 03-8572660
公告時間: 2016-04-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4-19 12:09:00
點閱數: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