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65251

提醒 ★★★★【提醒-學產基金】105年度第2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案,請於105年3月23日前將書面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初審,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2 月 22 日府教課字第 105002972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項目,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
1、下半年度執行之案件,期程為 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 105 年 3 月 10 日至 105 年 4 月 10 日前提出申請。

2、請欲申請之學校,務必把握時效完成線上填報,並於 105 年 3 月 23 日前將書面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初審,信封請註明「OO學校申請 105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計畫OO類-OOOO計畫」,本府審查彙整後將於 105 年 4 月 10 日前掛號郵寄至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審查事宜,逾期或資料不齊將視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查資格。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係指: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中輟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每件申請案件,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請各校務依實際執行能力審慎規劃;並依各類培訓項目(請參考網站公告),團體案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個人案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另外請各申請學校注意,如具下列情形者,原則上不予補助:
1、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2、大專院校申請案專長證明未達縣級比賽成績證明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3、相關專長培訓學校(或系、科、班)之特殊專長個人案及團體案原則上不予補助,如:體育相關學校(或系、科、班)原則上不予補助體育類個人案及團體案;音樂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原則上不予補助音樂類個人案及團體案;藝術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原則上不予補助藝術類個人案及團體案;舞蹈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原則上不予補助舞蹈類個人案及團體案。

4、申請學校培訓項目與該校體育班招生項目重疊,原則上不予補助。

5、弱勢學生所占培訓學生比例未達半數,原則上不予補助。

(四)申請方式:採線上填報及函送書面資料,請至下列網站登入填報及下載書面申請資料,網址: http ://http://www.thvs.mlc.edu.tw/school/501/eduplan/index.html 本校網址(首頁右方教育部學產基金圖示): http ://http://www.thvs.mlc.edu.tw/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一式 3 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名冊排列並標註申請學生)、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 1 份)。

3、所有資料整理核章後,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裝訂以利承辦人員彙整資料。

三、另鼓勵獲申請學校製作分享影片,教育部將視情況擇優於網站公告,並辦理相關獎勵事宜。

四、本申請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業務承辦人施博元,電話: 037-992216 轉 711 ,或 E-mail : t504@thvs.mlc.edu.tw 。

五、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及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各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鍾品正
連絡電話: 03-8462860#566
傳真號碼: 03-8572660
公告時間: 2016-03-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3-22 16:55:00
點閱數: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