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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補充說明本府105年3月4日府教學字第1050039589號函(正本諒達)有關調查所屬學校正式教師是否皆具有教師證書案,請查照。

一、 若有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情事,請依本府 103 年 10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95117 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二、 另特殊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填妥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審查申請檢核表及花蓮縣教師登記申請表(如附件),並備妥相關資料後,統一由學校函報本府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凱琦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6-03-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3-11 10:53:00
點閱數: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