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廉國小、三民國小、馬遠國小速將104年第2期財產報表送府核備,請 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77 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代)管縣有財產報表作業須知」等規定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府 104 年 12 月 31 日府財產字第 1040257135 號函送請報送旨揭報表在案,惟查貴校 104 年第 2 期財產報表迄今尚未送府核備,請於本(105)年 3 月 9 日前送府憑辦。
三、副本抄送本府教育處,請貴處依上開規定督促該校確實改進。
尚未函送學校:
明廉國小、三民國小、馬遠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