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成績評量】◆★◆請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於105年2月20日(星期六)前填報「104學年度花蓮縣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七大領域學習情形調查表」,謝謝!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2 月 15 日府教課字第 1050028566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之畢業標準,以及未達畢業標準之相關補救措施,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如下:
(一)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承上,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七大學習領域需至少四大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為使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習落後學生享有完善之補救配套措施,以提升學習成效,請本縣國中務必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儘早規劃並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
四、請本縣國中填復附件調查表核章後,於 105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前,逕傳真至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許玉純老師( Fax : 8572660 );並請學校於 105 年 2 月 20 日(星期六)前逕至校務行政系統_『線上填報』【填報序號: 1287】(網址:
https://eschool.hlc.edu.tw/)完成填報,俾憑彙整。
五、「104 學年度花蓮縣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七大領域學習情形調查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