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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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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8
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第1條、第10條之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08432E 號函辦理。
二、旨案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3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08432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如附件。
*相關法規可於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於彈跳視窗觀看: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修正條文_發布令
1)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修正條文_發布令
於彈跳視窗觀看: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修正條文
2)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修正條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姜汝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9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5-11-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11-04 13:54:00
點閱數: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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