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62846

有關「本縣104年度國民中小學代課鐘點費」申請注意事項,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各國中小、體中暨幼兒園兼代課鐘點費編列基準及執行方式
(104 年 1 月 8 日府教學字 1030251159 號函諒達)辦理。

二、 104 年度國中小學代課鐘點費會計子目: CC4002

三、申請文件: 1.收款收據、 2.印領清冊、 3.代課月報表(詳如附件範例)
,代課月報表和印領清冊所記載必須一致,免備文寄(送)至教育處學
管科承辦人提出申請,相關資料如訃聞、假單、診斷書、結婚證明書、
代課老師資格證明…等,請學校自行審核,免送本府。

四、申請期間:請學校於每月 10 日前彙整前 1 個月 10 天以上 1 個月以下
之鐘點費申請表件,送教育處承辦人,將於當月 20 日核撥至學校。

五、若教師有跨月分之代課費申請,請當月請假,次月提出申請,例如
喪假得分次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用等到喪假期滿再提出申請,
以免延誤代課教師代課費請領之權益。

六、短期代理代課教師之區分(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9 點)
(一) 僅代理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
應視為代理教師,按實際代理日數支給日薪(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主任、組長、專任教師),
應視為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係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七、承上,只有外聘且代理導師職務者核給日薪,其餘都只核給鐘點費
(國小 260.國中 360 ),學校在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時,應先向教師說明所
得為日薪或鐘點費。

八、配合教師課稅,印領清冊上請務必有「出納」核章。

九、領日薪之代理教師,僅喪假可以向教育處申請導師費,依其實際
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提出申請。(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 7 點)

十、為配合年度結束, 12 月份的代課鐘點費於當年 12 月 20 日前以預請
報支的方式申請,若當年度來不及申請 12 月份代課費也請於次年 1 月份提出申請。

十一、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 12 點學校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約僱人員之規定。(如附件「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黃淑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10-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10-13 08:40:00
點閱數: 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