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於開學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10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家長會會議,並將會議資料及相關資料於會後一個月內送本處備查。
一、依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17 條: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二、依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第二次應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三、檢附「檢核項目表」電子檔,請學校確實完成初核並經核章後,連同 1.會議紀錄 2.財務報告表 3.會務人員名冊及 4.組織章程 5.簽到簿 6.檢核表,共 6 樣資料一併報本處備查。
四、考量部分學校所製作之財務報表過於簡略,另檢附「財務報告表」範例電子檔,請依需求參照使用。(財務表如為影本請蓋上與正本相符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