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落實管制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作為及加強防制校園霸凌教育宣導工作,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3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40085947 號函暨本府 104 年 7 月 2 日府教學字第 104012547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1 條規定,各校受理申請(或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 2 個月內調查處理完畢,以確認是否成立校園霸凌案件;請各校落實前揭期限規範,並定期與家長(及學生)聯繫說明處理情形,建立家長與學校溝通管道,俾使家長(及學生)得以了解學校積極調查及處置作為。
三、承上,經學校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之案件,為儘速輔導學生改善,學校應依據個案需求,訂定合宜之輔導計畫與期程並管制辦理;並請每週定期檢核輔導情形及輔導作為,若個案未能於學年課程結束前完成輔導,仍應於寒暑假期間落實執行。
四、另請各校每學期定期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學校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知能及處理能力。
五、為營造安全、溫馨、適性的友善校園環境,及鼓勵學生對於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請各校運用各項集會場合(例如朝會、週會、結業式等),強化宣導友善校園活動之涵義(防制校園霸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並於 104 學年新生始業輔導(新生訓練)期間,列入適當課程教育宣導,以建構健康、和諧的校園風氣,正向推動友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