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4 年 6 月 24 日府教體字第 1040120459 號(已諒達)函暨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
二、為利學校午餐業務之推展,請各校務必指派辦理午餐之執行秘書或相關人員 1 至 2 人參與,並請同意核予公假登記,全程參與活動者核給研習時數 32 小時;惟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請於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倘 103 年度有上滿 8 小時課程,今年可自選 3 天課程湊滿 32 小時即可,請於當天帶 103 年度研習時數,以利證明。
三、本研習列為教育部統合視導項目之ㄧ,請務必至少派 1 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