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請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加強學校校園體育教學及運動安全,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4 年 7 月 6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40020225 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請各校確實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及「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定期檢修;如破損未能修護之設備,應依規定程序辦妥報廢事宜。
三、 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如有霾害,亦請留意當日空氣品質,評估是否實施戶外體育課程。
四、 教育部體育署編訂學校運動安全管理及學校運動設施設計參考手冊,並掛置於該署(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資料下載)網站,供學校參考。
五、 另有鑑於日前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粉塵氣爆意外事件,請加強宣導學生參加各項校內外活動應循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