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本府104年5月12日以府教特字第1040089133號函知「104學年度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審查結果」之函文,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5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49915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補助對象應就讀符合第 5 條所定要件之幼兒園,又應符合教育部於 102 年 3 月 27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15513A 號公告「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之幼兒園應符合法令規定之項目」,故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103 學年度採行與幼兒園基礎評鑑部分指標連結之方式辦理; 104 學年度採行檢視幼兒園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收費登載數額及家長繳費收據符合相關規定,即為當學年度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
三、旨揭函文為函知各幼兒園知悉存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