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提醒有關「104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詳如說明。
一、依本府 104 年 1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040006309B 號函諒達。
二、有關改善經費申請期限,請於 104 年 4 月 14 日前查明消防設備損壞(故障)原因並估價後,填具「改善經費申請表」逕送本府教育處彙辦,逾期學校視同未申請,所需改善經費由學校自行負擔。
三、消防設備檢查結果不符規定之學校,請依權責逕向本縣消防局函報展延申請,並須檢附具體改善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估價單、契約書)各 1 份,展延期限為 104 年 8 月 15 日。
四、相關附件已於前揭文後檢附,請各校依文號自行下載。
五、本年度起消防通用設備未辦理開口契約,請各校確實估價,核定後全數由各校自行辦理採購及維修改善,請各校確實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