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惠請於104年3月25日前提供修正意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3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31128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針對幼兒園供應餐點事宜,已訂有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 1 )第 7 條第 3 項,幼兒園點心與正
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二) 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2 條: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
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
1、 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2、 少鹽、少油、少糖。
3、 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4、 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三) 復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應參考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
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
(四)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有關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事項,係屬地方自
治事項。
三、爰有關幼兒餐點之設計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為提供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幼兒園主管單位)修訂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之參考,國教署委
請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訂定旨揭基準,惠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卓見,並請本縣幼教團體提
供修正意見併於彙整表內提供。
四、敬請依所附修正建議表(如附件 1)於 10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下班前(免備文),以電子郵
件回傳本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蕭茹菁(renee010370@gmail.com)彙辦(如無免復)。
提供以下資料參考:
http://www.health.ntpc.gov.tw/informationlist.aspx?&uid=109&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