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03學年度第2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錄取人員備查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本縣 103 學年度第 2 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錄取人員分發結果辦理。
二、依簡章第拾點、二、分發報到作業:(一)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作業者,應於 10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攜帶( 1 )報到通知單( 2 )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 3 )訓練證書,前往開缺學校或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二)經開缺學校或單位就甄選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發現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留職停薪中之幼稚園教師與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得予拒絕其報到並報花蓮縣政府核備。(三)報到人員將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進行個人資料查閱。
三、請出缺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 30 日內,檢具以下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備查:
(一)教保員最高學歷證明。
(二)教保員資格證明(非幼教教保科系者)。
(三)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四)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
(五)契約書正本 1 份(參教育部範本,勞動契約自 104 年 2 月 1 日簽約後生效)。
(六)教職員異動待審清冊(於全國幼教資訊網系統登入做教職員新增)。
(七)教保員刑事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