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向教育部國教署申請補助「104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 備」經費應行注意事項,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老舊危險校舍及充實設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旨揭經費應提送本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暨「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申請計畫書」,隨函
檢附表件格式供參。
三、考量各國中小校園環境仍多有待修繕之需求,爰學校應以防水防漏、廁所修繕、地面鋪設及校園安全相關
等內容為優先申請項目。
四、前述表件填寫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之計畫期程應為「自核定日起」且不逾 104 年
12 月 31 日,又結報日期為計畫預定完成日 2 個月內;本表應由教育處相關單位核章。
(二)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申請計畫書由教育處辦理初審,並就初審結果填寫於第八項之(二)「直轄
市、縣(市)政府初審後預算需求」,並予以核章;自 104 年度起,申請計畫金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
者,將辦理實地勘查,並填列勘查日期及出席人員。
(三)前揭計畫書附件 A 係為各校自評表,請教育處於初審時留意表件填報之完整性,除增列「以前年度補
助經費」欄位外,申請設備補助,各校應就現有相關設備之使用年限逐一填報;另考量計畫申請應
屬校內急迫性及必要性之需求,應由相關會議同意後方函報本署。
五、本計畫僅受理資本門項目之申請,且依計畫規模、辦理方式、急迫需求等差異,貴局(府)或學校需自籌
至少 10%經費,倘未能籌措相關預算,請勿函報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六、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教育處要求所轄學校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
七、倘獲國教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目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八、因多有表件闕漏及內容填報疏誤等情事,致使公文往返虛耗資源,務請落實初審機制;倘 教育處分由
不同科(室)辦理旨揭計畫初審作業,務請主政單位會知相關人員本案資訊,避免前開情形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