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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5

有關各校撰寫議員建議工程計畫書須注意事項,請學校務必配合,詳如說明。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向縣議會議員爭取經費辦理校內設施及設備改善工程案者,下列事項配合辦理提昇公文流程爭取時效:

1 、請學校所提設施及設備計畫書應與縣議會來函工程名稱相符。

2 、請學校所提設施及設備工程經費概算表務必詳加核算正確。

3 、請學校於執行是項建議案時,應依教育處囑咐先就工項、數量及金額等內容於發包前依權責確認辦理。

4 、相同之工程案合併辦理發包作業,如由同一廠商承包相同之建議應確實依循政府採購法規定合併辦理發包
作業,不得再分批分開辦理。

5 、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買支出與其他機關購買圖書設備之支出。

6 、交貨及完貨報告為採購重要文件,嗣後請掛公文號簽辦

7 、驗收簽案引用監辦條文應為「花蓮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如監辦單位不派員應明確表示意見嗣
後請注意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邱禕凡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4-11-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1-19 08:32:00
點閱數: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