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本府重申有關幼童專用車載送規定,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30969 號函辦理。
二、本府業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府教特字第 1020235944 號函轉知各園,有關幼童專用車管理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
三、幼童專用車用於載送幼兒園之幼童,不可接送國小階段之學童,相關規定說明如下:(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及第 30 條規定略以: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
(二)「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