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 103.2.20 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及經費概算表、參賽人員名冊各1份。
一、 103.2.20 府教體字第 1030025615 號函諒達。
二、主旨:修正「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
作業要點」,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補助原則:每年每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原則。
四、申請期限:應於參賽前二週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特殊事由確無法依限
提出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程序:應檢附
1.競賽規程、 2.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一)、 3.參賽人員名冊(如附表二)、
4.成績證明(含秩序冊)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
六、補助標準:(限交通費、膳費及住宿費)。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補助職員及運動員交通費、膳費及住宿費。
交通費依自強號來回票價為上限覈實補助;膳宿費依實際參賽天數
每人每天補助膳費新臺幣 250 元、住宿費 500 元為上限覈實補助。
七、本作業要點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址:
http://glrs.hl.gov.tw/glrsout/NewsContent.aspx?id=681
★ 附件【經費概算表】中【膳雜費】請逕修正為【膳費】。
八、相關規定請詳閱作業要點。
★ 體健科 承辦人 梁 月 卿 電話: 8462860 # 371 傳真: 8462790
Email : lyc0618@gmail.com
★ 第一次公告時間 103.11.03 10:25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