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一、依據「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生涯發展教育及國中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辦理。
二、本案應於 103 學年度上學期執行,請於 104 年 1 月 27 日前辦理核結。本府轄學校請依簡化流程方案檢具「經費結算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請以繳款書方式繳回;非本府轄屬學校以預預付方式出帳後,於期限前檢具經費原憑證正本及「一般支付憑證檢表」1 份送本府核銷。
三、檢附本縣 103 學年第 1 學期辦理國中技藝教育課程開辦經費分配表。
四、本案已發文(公文文號: 10301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