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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地方政府考核請各校配合提供行事曆載明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至少四小時課程,並於行事曆載明,請各校盡速以傳真方式傳送並於 9 月 17 日前,以利中心彙整。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辦理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家庭教育中心
發布者: 洪碩績
連絡電話: 8462860轉531
傳真號碼: 8461741
公告時間: 2014-09-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9-09 11:34:00
點閱數: 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