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質敏感區查詢申請表參考範例1份,請學校將此訊息上傳至學校網頁廣為宣導
一、依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地質法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奉行政院發布施行,經濟部自 103 年 1 月起陸續公告地質敏感區,相關範圍
圖說亦交送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各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茲檢送旨
揭參考範例一份供參。
三、另為簡政便民,地質敏感區範圍查詢工作可逕至本所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
(
http://gis.moeacgs.gov.tw/gwh/gsb97-1/sys_2014b/)線上查詢並下載列印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