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英語受教權益,爰請各校重視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聘用之規範,以符教師專長專用,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82307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重視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聘用之規範,訂定英語文教師擔任英語文教學之固定期間與義務,以保障教師專長專用及學生英語受教權益,落實教學正常化。
三、有關國小英語合格師資需具備國小教師證及下列學經歷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語)組、英文(語)輔系者,以及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三)達到 CEF 架構之 B2 者。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慈濟大學 20 學分班)。
四、另重申英語教師需依專長配課,若有前揭專長資格者,應優先擔任英語教學工作,以符合教師專長專用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