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103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申請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案,請園內招收原住民幼兒人數達1/3者(詳附件)積極提報申辦。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46516 號函辦理。
二、為符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之規定,提供原住民幼兒有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請公私立幼兒園招收原住民族幼兒人數達三分之一者,積極提報申辦,以使資源投入發揮最大效益,推廣本土語言教學。
三、附件為招收原住民族幼兒數達三分之一之幼兒園清冊,請幼兒園逕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