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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家長會資料,請於本學年結束前舉行會議並將會議資料函報本府。

一、依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第二次應於學期結束前舉行。

二、依據上揭設置辦第 17 條規定,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送請學校轉報本府備查。


三、檢附「檢核項目表」電子檔,請學校務必確實完成初核並經核章後,連同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記帳時間應為 103 年 2 月 至 103 年 6 月)、會務人員名冊、組織章程、會議簽到簿共 6 樣附件資料一併函報本府備查。

四、考量部分學校所製作之財務報表過於簡略,另檢附「財務報告表」範例電子檔,請依需求參照使用。(財務表請先列出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的結餘款項)

五、另請尚未繳交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長會議資料的學校,請盡快呈報本處備查。
(102 學年第 1 學期家長會議之財務報告表,記帳時間應為 102 年 8 月 至 103 年 1 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鄭丞堯
連絡電話: 03-8462860轉309
傳真號碼: 03-8580197
公告時間: 2014-04-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4-11 11:55:00
點閱數: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