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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次】花蓮縣103年度辦理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計畫~請公.私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踴躍報名

一、依據:依據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二、目標:
(一)表揚從事幼兒教保服務或研究發展成效優良之幼兒園。
(二)表揚服務資深及表現績優教保服務人員或行政工作人員,藉此鼓勵本縣教保人員深耕幼教界,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表揚對象:
本縣各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及行政工作人員。
五、申請獎勵標準:
(一)優良卓越幼兒園:
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 3 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者,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獎勵:
1. 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2. 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3. 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4. 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二)績優服務人員:
服務年資須經本縣立案幼兒園報主管單位核准 (年資併計本縣境內原幼稚園及托兒所服務期間),計算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須於同一園所連續服務滿 3 年以上,且 2 年內(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並未獲同一獎項者。
1.教保服務人員:
( 1 )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上配合執行教育政策且表現績優,有具
體事證。
( 2 )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最近 3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致力於教學、教材、教具研發,有具體事證者)

2.行政人員:行政工作上配合執行教育政策且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

(三)資深服務人員:
行政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於本縣幼兒園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年資併計本
縣幼托整合前已立案公私立境內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且於幼兒園連續從
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其服
務年資計算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

(四)特殊優良教保貢獻人員:
特殊優良教保貢獻人員有協助提升本縣教保服務品質及貢獻卓越之教保服務人員(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有受行政處分者。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機關查證屬實者。
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六、評選方式:

(一)園內推薦:優良卓越幼兒園及績優服務人員自評分數須達 80 分以上者,請依第七項送件資料填寫相關表件資料。
1.優良卓越幼兒園。
2.績優服務人員。
( 1 )教保服務人員。
( 2 )行政人員。
3.資深服務人員:符合前述申請獎標準者,不限名額。
4.特殊教保服務貢獻人員。

(二)縣內初審:由本府就推薦資料進行書面審核,通過者提報複審。
(三)縣內複審:由本府成立獎勵評選委員會,根據初審通過名單召開複審會議,決選表揚名單;如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後,召開第二次複審會議選出績優幼兒園、績優服務人員及特殊教保服務貢獻人員。
(四)獲選名額:
1.公、私立幼兒園優良卓越 15 園為限。
2.公、私立幼兒園績優服務人員共 30 人為限,行政人員共 20 人為限。
3.資深服務人員(年資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不限名額。
4.特殊優良教保貢獻人員: 2 人為限。

※詳細的內容請下載附件資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羅霈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04-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4-07 09:19:00
點閱數: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