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52983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03年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第1期經費核定表,請於文到1週內掣據送府核撥(免備文),請 查照。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府教學字第 1030043670 號
[本公告係為部分未收到文學校--已掣據學校不必理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14346 號函及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525 號函辦理。
二、會計子目代號分別為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CC3022
(二)特定地區學習扶助學校-CC3023
(三)國中基測提升學校-CC3024

三、依教育部規定,本案補助經費之執行率需達 99%(含)以上, 103 年補助經費分二次撥款,第 2 期撥款前將調查各校執行情況,依各校實際需求核撥第 2 期款。屆時請結餘款超過 5%之學校,於第 2 期經費調查時,先行辦理核銷,俾使經費執行率提高達成教育部統合視導指標。

四、請各校將經費優先編列整學期或暑假鐘點費,餘數再行計算支付行政費,學校若需調整課程,請於線上系統各期開班情形修改填報。

五、行政費以每節 40 元為上限辦理,核銷時以【實際上課節數】計算,非核定節數計算行政費,鐘點費不足得從行政費支應,其餘相關規定請詳閱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辦理。

六、各期開班情形及執行成果回報,請務必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至填報系統填報,各期不開班之學校仍需上網點選「本期不開班」,填報網址為 http://asap.moe.gov.tw/reportdb/務請各校配合填報比率需達 100%。

七、請 貴校督導辦理並配合達成提報率、施測率、進步率、因進步回班率及各期「開班情形/執行成果填報」等各項指標成效。

八、現職教師完成補救教學增能研習 8 小時需達 100%,請各校督導未完訓教師務參加本縣 7 月辦理之研習與線上研習,檢附本縣研習統計總表 1 份供參。

九、學校進用大專生或儲備教師(有教師證)擔任補教教學課程,請審核其是否具有 18 小時培訓研習,未完訓者請向本縣北林國小報名參加本年度 10 月份辦理之研習,該項資格符合之比率需達 100%。

十、課程執行完畢後,各校應建立班級執行紀錄及成果報告。執行紀錄留校備查,「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於 104 年 1 月課程結束 20 個工作天內報府核銷,如有結餘款請以支票併結報表繳回,並至說明六所列網址配合修正「開班情形填報」及「執行成果填報」相關資料;成果報告電子檔併請至本縣補救教學計畫網站 http://teacher.hlc.edu.tw/iindex.aspid=348 【活動成果】填報。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3-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3-28 14:35:00
點閱數: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