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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7
依國教署10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4346號函,請各校確實辦理補救教學相關事宜,並落實說明事項。
(一) 補救教學實施時間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之規定,不得於午休時間辦理。
(二) 學校務必向家長及教師宣導補救教學之內涵及精神,明確區隔本方案與「課後照顧」之不同,不得於授課時間以書寫回家作業取代補救教學。
(三) 強化宣導學校善用補救教學評量系統之診斷報告,瞭解學生學習落後之關鍵,以協助提升其學習成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3-2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3-24 17:02:00
點閱數: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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