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告)【客語生活學校公告】請尚未繳交及上傳「103年客語生活學校計畫」更正後經費概算表的學校於3/18前辦理,以免影響全縣請撥款期程。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客會文字第 1030003511H 號函辦理。
二、 各受補助學校請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前,依核定經費逕至
http://hakka.cwes.mlc.edu.tw/修正經費概算表。修正後概算表一式 2 份核章後,免備文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寄(送)達教育處(無需修正之學校亦需寄送),並將電子檔上傳至教育處線上填報(ID:2620),以利彙辦,切勿延誤。
三、有關計畫執行之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 貴校依該會審查意見辦理,並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及客語能力認證分級考試,參與情形將納入爾後核補之參據。
(二)貴校務請開設客語班或於臺灣母語日中推行客語,加強客語教學。
(三)該會推動客語能力認證分級考試,貴校學生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達敘獎標準者,將酌增補助經費。
(四)依據「客家基本法」之規定,政府已明定每年農曆正月 20 日為「全國客家日」,請 貴校於「全國客家日」配合宣導。
(五)該會舉辦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之立意,係促進客語生活學校與全國中、小學學校交流學習,及提供學生展演之舞台,故對於積極參加該會所舉辦競賽,並協助該會辦理各項活動者,列入未來審查補助參考。
(六)補助經費係以推動客語生活化相關活動運用為限,用於加強客語教學、辦理客語社團及客語情境布置等,以豐富教學內容及落實生活推廣。故申請計畫預算倘列有參訪活動、租車、助教費、車馬費、交通費、加班費、餐費、勞健保費、勞退提撥費用不予補助,及購置財產、機器、設備、樂器及文物(館)設置等硬體設備相關經費均予刪除。惟如未獲教育部支應之客語支援教師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費用部分,請專案函報該會審查。
(七)為避免教育部 2688 專案之經費不予支應本土語言正式教學課程鐘點費,故本計畫之教學鐘點費,原則用以支應客家社團、客語藝文展演,及客家民俗才藝等。有關鐘點費支付標準,請依該會 102 年 8 月 29 日客會文字第 1020014712 號函附件之客語教學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
(八)有關補助款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 貴校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依該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第 3 點規定,請 貴校於 103 年 6 月 12 日前,將 貴校之執行情形,上傳至教育處線上填報,俾利彙整。
(十)本計畫實施期程:自本年度核定計畫起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止。請 貴校確實於 12 月 2 日前陳報核銷資料,請檢具經費明細表(1 式 2 份)、原始憑證 1 份及成果報告書(2 本)送本府教育處核銷結案,如未能依限完成核銷事宜,將酌減或請移還已撥補助款。
四、檢附該會「103 年度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審查表」及「推動客語生活學校督導評核要點」、「103 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客語教學鐘點費支給標準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