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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1

轉知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修正「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8點第2項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2 月 1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30007822 號函辦理。
二、考量獎學金審查事宜與學校學生事務息息相關,審查委員會應納入學校代表,爰修正本要點審查委員會之組成代表為:「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中等教育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人、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擔任。」
三、附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要點全文各一份供參。本法規相關疑問,請逕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田宜加小姐(聯絡電話: 04-22289111 分機 54209 )。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李依霖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7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4-02-1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2-17 16:15: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