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1份,請 貴單位踴躍推薦,並於103年3月28日(星期五)以前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證明文件各1式5份(正本1份,影本4份),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彙辦,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02659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一律採 A3 格式)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審查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不得超過 A4 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 貴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