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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各校申辦103年度「議員款(由縣府民政處相關經費支應者)─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縣議會『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興辦事項』工程建議案作業流程」辦理。

二、各校向地方士紳或議員爭取經費(議員款)改善教學環境及設施時,請明確說明改善項目,如「○○國小遊樂器材設備改善」,切勿籠統(○○國中校內設施改善);俾利本府民政處詳列「各單位改善事項」,以及縮減本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內會簽辦公文之行政流程。

三、學校於爭取或申請改善經費後,請務必即時至「教育處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2510 )」─「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案調查表(含設備與設施改善─核定與已爭取部分)」,俾利教育處相關科室協助學校申辦經費改善;填寫原則,說明如下:

(一)各校已向地方士紳或議員爭取經費改善「教學設備工程」、「校內設備工程」或「校內設施工程」時,請先暫填「預改善項目名稱」與「爭取經費總額」,若能詳細填寫改善項目(含細項內容)與細項金額會更好。

(二)俟各校確實收到縣府民政處之核定函後,儘速至教育處公務填報系統,修正填報採購設備之明細,以利列管。

(三)改善項目之「採購名稱」,不宜以「○○國小校內設施或設備改善工程」此等籠統的名稱方式填寫,請依下述範列填報:
1、○○國小遊樂器材設備改善
2、○○國中☆☆專科教室單槍投影機設備改善
3、○○國小活動中心室內粉刷工程
4、○○國中防漏工程
5、○○國中植栽綠化
6、○○國小廁所改善工程

(四)議員名字務必填寫

(五)未核定前,文號暫寫無。待核定後再修正。

四、敬請各校在爭取相關經費前,應完成下述事項:
1、妥善與審慎評估改善項目之急迫性、需求性與實際需求數,進而擬定改善計畫(含執行期程),及召開相關評估與改善會議(務必做成紀錄留校備查)。
2、在撙節經費與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等原則下,採較有效且適宜之改善方式,審慎核算預爭取之經費(詳列於改善計畫中),例如:購置設備類需達報廢年限…等。

五、敬請各校於填報系統之備註欄位「概述」申辦之理由。

六、本公告請各校承辦人自行列印,並陳核校長知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游家倫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4-01-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1-06 09:12:00
點閱數: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