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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7

轉知 轉知為維護校園食品品質及安全,請各校持續注意各級衛生、農業及環保機關公布違規食品,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權益,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2542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上開 102 年 11 月 29 日來函略以:
(一)、依據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市場銷售之包裝米,應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定、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且包袋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 18 條規定,對於違反規定者,得命其限期改善(下架回收或更改標示),屆期未改善者,處以 3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本(102)年 9 月 18 日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對於違規情節較大者,取消限期改善而改以直接裁罰,並公布名單。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每年按季辦理市售米抽檢工作,檢查項目包括包裝標示及品質規格二部分(未包含衛生安全檢驗事項)。本年第 3 季計抽檢 246 件,對於抽檢不符規定者,已依糧食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開具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另針對違規情節較重大之產品計 8 件,直接裁罰每件各 4 萬元罰鍰,並公布名單,如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張雅惠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3-12-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12-04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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