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相關事宜,請各校於103年1月17日前寄送本處社教科。
一、收件日期: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 月 17 日止。
二、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名冊及推薦表(請電腦繕打)。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教師派令或初任核薪通知書、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及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等足資證明該師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均為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以利貴校審查,貴校初審後請於推薦表上逐級核章以示負責;並將資料提送本府彙整時,請檢送該師服務證明書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等佐證資料。
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須填寫名冊及簡介,附上個人生活照電子檔( JPG 格式、 600k 以上、橫式 2 張、直式 1 張)到 a19809145@nt.hl.gov.tw 信箱。
未於旨揭期限內報送名冊或於名冊送核後發現漏報情形,教育部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項表格登載於網站,倘所送格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 貴校務必配合辦理。
三、學校初審有任何疑義,請參閱教育部>教育人事法規/釋例>釋例篇>陸、獎懲>三、表揚與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