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2學年第1學期課後學習輔導」經費核定表1份,請於文到1週內掣據報府核撥(免備文),會計子目代號:CC2034,請 查照。
府教學字第 1020198175 號
一、依據本縣 102 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於 103 年 1 月 20 日前執行完畢並於 103 年 2 月 10 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本府轄屬學校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備查)。非轄屬學校檢具經費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府核銷,若有結餘款請以【支票】繳回。
三、轄屬學校核銷以新式經費結報表將 102 年整年度 2 個學期( 101 學年第 2 學期+102 學年第 1 學期)經費一併辦理核銷,若有結餘款以【繳款書】影本核章後併結報表送府核結,結餘款繳回本府教育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不需開立支票,成果資料亦請一併上傳花蓮縣免費課後學習輔導網:
http://teacher.hlc.edu.tw/?id=538 。
四、經費支用標準如下說明:
(一)鐘點費不得支用於勞健保、勞退及加班費。
(二)如經費核定後,學校因需要外聘課輔教師,發現勞健保費、勞退有短缺,請由核定之行政費支應。
(三)行政費係以每節 20 元核實支應,核銷之行政費為【實際上課總節數*20】而非【核定總節數*20】,當【實際上課總節數】小於【核定總節數】時,請依規定依比例繳回未上課節數之行政費。
(四)行政費不可用於購買單價超過 1 萬元之資本門設備。
(五)結報表內之行政費請務必列出支用項目,並填上傳票號碼,否則一律退件。
五、授課教師每節課後請確實於教學進度表上簽名,以做為執行成果資料。
六、請各校務必留意學生放學時之安全,必要時請安排老師協助。
七、本府與審計單位將不定期至各校辦理抽訪,請各校確實依實施計畫辦理。
八、重申花蓮縣免費課業輔導應以自願參加為原則,不能上新的課程進度,請各校確實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