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1年度縣立體育實驗中學及縣立國民中學水電費年度賸餘款2成留校滾存,詳如附件。
一、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三點:「工作場所電費、工作場所水費、其他場所水電費應專款專用,年度賸餘款 2 成滾存,其餘將於下年度撥付予各校之數額扣除。」
二、 101 年度實施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計有縣立體育實驗中學及縣立國民中學, 101 年度水電費賸餘款 2 成留校滾存,其餘 8 成於 102 年 9 月份撥補數中扣除。
三、南平中學為一般性補助款,水電費賸餘應餘滾存留用,無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