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102學年度第1學期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注意事項,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76618 號辦理。
二、為期政府施行各項就學補助措施得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是以,自 98 學年度起,訂定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國幼班)作業原則,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7 條規定訂定「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凡受補助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應符合該辦法第 5 條所定法定要件,且收費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先予敘明。
三、請各公立幼兒園於本(102)年 8 月 23 日前至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完成收費標準設定事宜;前開系統預計於本年 9 月 1 日起開放補助作業資訊平台。
四、免學費計畫補助項目包含「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項,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以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五、旨揭補助申請期限至本年 10 月 15 日止,有關免學費補助一項之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一律採入園即免收學費之方式辦理,繳費單免列學費數額並註記「5 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申請截止日後甫入學之零星個案,爰不再另予撥付渠等學費補助之經費,各園亦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學費。
(二)私立幼兒園:
1、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入學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 1 萬 5,000 元整,並註記「一學期學費 1 萬 5,000 元整(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另為利家長知悉補助款撥付方式,請各園清楚敘明「學費先行扣繳」或「等政府補助款發放後再轉撥給家長」之方式辦理。
2、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學者,得於本年 12 月 15 日前再辦理第 2 次造冊,且依本縣公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中途入園收費基準核予補助,補助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惟逾第 2 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
3、私立幼兒園於補助款撥付後 1 個月內,應將申請人簽收「免學費」及「弱勢加額」等二項補助之領據副本,報本府備查。
六、家長申請各項補助時,均應檢附當學期之繳費收據影本 1 份(須包含學費、雜費及各項代辦費,並註記與正本相符),至收據所列學費一項,請各園應依公私立別配合註記。
七、請各園辦理旨揭補助時務必貼近民意感受,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且杜絕幼兒園有擅自調高收費之情,俾使政府免學費學前教育政策得發揮最大效益;另為達簡政便民原則,除佐證補助資格之必要資料外,家長所需檢附文件請朝簡化方式規劃辦理。
八、檢送 102 學年「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