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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中小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於寒暑假擔任補救教學人員之鐘點費支領標準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40622 號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臺國(二)字第 1010239827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臺國(二)字第 1010193922B 號令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國中小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儲備教師、經濟弱勢之大專生及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得擔任本方案之教學人員。
三、符合規定之教學人員有補救教學授課事實者,得依規定支領鐘點費,爰國中小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於寒暑假期間擔任補救教學之教學人員並具授課事實,應依要點之規定核給鐘點費: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 260 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 360 元;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 400 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 450 元。
四、復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08 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於寒暑假期間應到校服務;惟渠等於學期中或寒、暑假倘擔任補救教學之教學人員,不得因而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或影響行政效率。
五、檢附教育部函釋文影本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宥達
連絡電話: 8462860#233/0978-515631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6-26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6-27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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