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另第六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1.開立收據。
2.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3.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及第六條:「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