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101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幼童托教津貼補助開始辦理申請,期限至5月31日止。
一、依據「花蓮縣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教津貼實施計畫」辦理。
二、送審資料如下:
(一)園所收款收據或領。
(二)幼童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寄養家庭證明文件。
(三) 102 年度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四)低收入幼童教育津貼申請表。
(五)繳費收據影本(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印章)。
(六)印領清冊正本一式 2 份。
上述資料如有異動,請於修正處加蓋承辦人職章,以利查核。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 95 年 9 月 2 日起至 99 年 9 月 1 日及依特殊教育法入學滿 2 足歲幼童,實際就讀本縣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整,並得視本府預算酌於調降補助金額;就讀國小附設幼兒園最高補助 4 個月,鄉鎮市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 6 個月,實際收費與就讀月份低於前述者,覈實補助。
※請領月份為 1 月至 6 月※
四、重申已請領「5 歲免學費教育計畫」、「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補助」者,應扣除上開補助合計總額,就其餘額覈實補助。
修正"低收入補助申請表"內初核欄位中"幼生所繳學費及代辦費費用,合計應繳學費"為幼生所繳學費及代辦費費用,合計已(應)繳學費
會計科目代碼: CE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