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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請轉知役男相關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 102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39298 號函暨「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役期(含替代役)或軍事訓練期間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學校軍訓單位審查,經核對無誤,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存;學校未設軍訓單位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三、本案印記區分 82 年次以前役男折減現役役期與 83 年次以後役男折減軍事訓練期間兩種樣式,請各校依範例格式自行製作,並依前揭規定辦理折減作業。
四、教育部 99 年 1 月 22 日臺軍(二)字第 0990012294 號函頒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印記格式仍維持使用,兩種課程分別折算(減)之役期,應予合計。
五、有關 82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於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課程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課程,請依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 日臺軍(三)字第 1010113809C 號解釋令規定,以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印記辦理折減作業;或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時數(最高 56 小時,含防衛動員時數 20 小時)辦理折減,至多得折減役期 7 日。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國教科
發布者: 鄒逢益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8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3-05-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5-02 14:21:00
點閱數: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