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01學年度第2學期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說明欄空白,已補充於說明欄,請申請學校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本府 102 年 2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020024015 函修正「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縣縣屬國中小請於 102 年 4 月 30 日前掣據(會計子目代號: CC2031 ),華大附小及海星國中另送印領清冊,送 1 份辦理撥款,款項由 102 年度本府教育處「行政管理及推展-教職員退休撫卹金-其他福利費(退休及支付年卹償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項下支應,前開款項撥付各校後應核實發予申請學生。
三、為避免與教科書款補助重複請領,本項補助已扣除該款並核予差額,但仍不得申請學雜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
四、請各校辦理學生申請補助時,就「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第 14 點第四項確實審查並宣導,以免造成當事人不諳規定,重複申請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