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 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參加「10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對外參賽經費核定補助及公假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文諒達。
一、本縣各級學校參加「102 年全國中等校運動會」對外參賽經費核定一覽表及各校經費明細表詳如附件,請於 102 年 4 月 1 日前依核定金額檢附經費概算表 1 式 2 份、收款收據(請註明會科目代號:CF2020)逕送本府教育處體健科,俾利辦理經費撥付事宜。
二、本案依據「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辦理,補助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依莒光號票價補助。
(二)住宿費:每人每天 400 元。
(三)膳雜費:每人每天 200 元。
(四)本縣地形狹長,選手若於當日 14 時前結束賽事者,光復國中(含)以北之學校,應於當日回花蓮;富源國中(含)以南之學校得次日再回花蓮,惟仍應核實報支。
(五)因本次經費採賽前補助,其補助天數原則以技術會議當天起算至比賽結束,另加來回路程,惟經費仍應核實報支。
(六)另因旨揭賽事於宜蘭縣辦理,鄰近花蓮,且因各運動場館位置不同及住宿不易訂,部分學校評估實際需求,當天來回;其當天來回者,以補助交通費及膳雜費為原則,不補助住宿費。
三、本案經費列於本縣 102 年教育處-體育及衛生教育計畫-體育管理及獎補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補助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縣代表隊參賽經費)項下,請於活動結束後 20 日內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府核銷沖帳,如有執行剩餘款,透過財政收支開立「教育處支出收回」繳款書繳回,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四、另本次帶隊職員本府同意核予公假登記,公假人員名單及日期詳如附件,其隊職員所遺留之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本府支應,請於 102 年 5 月 31 日前逕向本府申請。
五、檢附核定經費一覽表、各校經費核定表及公假名單如附件。
六、案內學校:
花蓮體中、花蓮高中、花蓮女中、花蓮高工、花蓮高商、慈大附中、光復商工、四維高中、中華高工、海星高中、花崗國中、自強國中、國風國中、新城國中、宜昌國中、化仁國中、吉安國中、萬榮國中、鳳林國中、壽豐國中、光復國中、瑞穗國中、三民國中、玉里國中、富北國中、東里國中、玉東國中、富里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