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就學,請各校加強宣導代收代辦費之補助措施,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2 月 19 日署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13036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或突遭變故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請加強宣導弱勢就學補助之相關措施。
三、旨揭補助對象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詳列如下:
(一)第 1 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募集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 3 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經費不足時,提報本署申請協助。
2、本署協助籌募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弱勢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對象: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童。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五、補助標準為依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中央及地方政府合計每學期補助每位學生國小最高新台幣(以下同)763 元為原則,國中最高補助 863 元為原則。
六、請確實轉知貴校教職員,以維弱勢學生就學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