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照顧核銷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府教學字第 1010242970 號
檢送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助經費核定表 1 份,請於文到 1 週內開立收款收據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以憑撥款(免備文),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國(一)字第 1010245091 號函辦理。
二、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一)鐘點費:支付以上班時間 260 元/節,下班時間 320 元/節為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支用時以 20 元/節為上限,請先支用於必需品,可全數支鐘點費。
(三)若有結餘款,行政費務請各校依照實際上課節數之比例繳回。
三、總補助經費已全數核定完畢,若 貴校經費仍有不足,請善用學校教育儲蓄戶資源補足。
四、本案適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請貴校於課程結束後即辦理核銷,
請於 102 年 1 月 21 日前檢具下述資料報府核銷經費:
(一)經費結報表:新式報表一式 4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2 份由學校留存。行政費列出支用項目。
(二)支出機關分攤表:僅部分補助(有自費生)之學校需檢附一式 3 份, 2 份報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1 份由
學校留存。
(三)成果報告電子檔:請直接上傳至
http://teacher.hlc.edu.tw/iindex.aspid=537 ,
(紙本留校備查);成果報告電子檔以 1 個 word 檔 6 頁 A4 為限,無須製作封面,檢附範例格式供參。
(四)學校訂定教師出勤起迄時間之相關會議紀錄影本 1 份或於公文敘明教師出勤起迄時間。(本項資料係學校鐘點費支給 260 元或 320 元之依據)
五、本學期(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原始憑證留校備查,請學校注意該原始憑證應含教師印領清冊、
教學進度及教師簽到表與行政費支用憑證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