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提醒!申報人就到職日或代理兼任三個月期滿在101年10月1日以後者,如於跨年度(102年)辦理財產申報,申報日須為當年度(102年)。
1.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抽籤名單」係由申報日期年度決定之,為簡化抽籤作業,若申報人 101 年 10 月月 1 日後始就到職或代理、兼任三個月期滿,選擇跨年度( 102 年)申報者,申報日及交件日均須擇 102 年度,列入次一年度抽籤即可。
2.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及代理或兼任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於翌年起每年辦理定期申報。如選擇跨年度( 102 年)申報者,可免除 102 年度之定期申報,較為有利。
3.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oa 即時通或電 82229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