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法規提醒】玆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人員休息相關規定,請 查照。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給予 30 分鐘休息時間。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二、請各公私立幼兒園循前開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如有調整之必要,請由勞資雙方協商另定休息時間。違者,勞工主管機關將依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ps:1.所謂協商,是指在勞基法及相關法規範圍內,勞資雙方就特定議題協議,循公平合理之比例原則辦理,並非指沒有上限的協商(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行)
2.休息不能用補休替代
3.契約進用人員如正常工時為 8 小時,則有 1 小時之休息時間,可予 2 次各 30 分鐘休息或 1 次休 1 小時,且在一天的何時段休,此屬可協商之範圍內
部分工時者,則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給予 30 分鐘休息時間為原則,30 分鐘的休息時間在一天何時段休,此屬可協商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