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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幼托園所教保服務人員未於園所投保得否請領教保費或導師費差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教育部 101 年 6 月 6 日臺國(三)字第 1010081541 號函釋辦理。
二、依「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規定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需出具由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至有關教育部本(101)年 1 月 31 日以臺國(三)字第 1010010057 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略以:「本(101)年 1 月 1 日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由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如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則屬公益事業,該幼兒園如雇用員工 5 人以上者,其員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另雇用員工 4 人以下或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員工為自願加保對象。……」是以,如雇用員工 5 人以上園所須確實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勞保,惟員工如任職於 4 人以下或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園所由教保人員自行投保者,其投保單位仍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6 日勞資一字第 0990126663 號函所公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類標準表」第 118 項「幼教從業人員」或第 412 項「幼兒托育」之職業工會,始符補助資格。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黃秀琴
連絡電話: 8462860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12-11-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2-11-12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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